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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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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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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4-11-08生效日期:2024-11-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肇庆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粤环函〔2023〕467号)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压实工作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噪声法》已明确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好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二)坚持分类管理。《噪声法》突出分类防控噪声污染,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各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坚持边界清晰。明确职责边界,避免部门职责交叉造成推诿扯皮,确保边界清、职责明、关系顺,确保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四)坚持效能提升。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着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防止多头检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噪声法》共九章90条,方案对其中73条涉及地市工作的条款进行职责分工。《噪声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公路事务、代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关于噪声源头管理。《噪声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等源头管理规定,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行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四章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落实自动监测联网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或专项规划要求,持续优化工业企业等国土空间布局。

  (三)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五章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代建局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监督开展噪声自动监测等。

  (四)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六章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代建局、肇庆海事局等单位负责对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等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规划编制和完善、新建交通选线选址、制定技术规范、管控广播喇叭、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划定禁行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设置禁行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等。

  (五)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七章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城管局负责对一般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以及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及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噪声法》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结合《噪声法》前七章监督管理条款分工,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肇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了各部门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如各县(市、区)执法职能部门分工另有规定,按其所在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噪声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噪声法》部门职责分工是推动《噪声法》有力有效落地的重要体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落实本分工方案,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宁环境的期盼。

  (二)严格履责,强化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牵头部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广泛发动,社会共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常态化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共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培养全社会文明习惯,形成建设宁静和谐的美好人居环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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