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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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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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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应急规〔2021〕3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12生效日期:2022-01-01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等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管工作,我市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登记及信息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一)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除上述安全培训机构外,对从事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再实施登记。

  二、登记内容

  安全培训机构新增、变更应进行登记,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见附件1)如实登记场所条件、师资力量、培训项目、教学管理等信息。安全培训机构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培训活动时可以申请撤销登记。

  三、登记程序

  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区(含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区)应急管理局按属地管理具体实施。安全培训机构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程序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新增登记。安全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场所所在的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提交《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等登记材料。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安全培训机构的登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登记材料。

  (二)变更登记。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机构名称、法人、地址、培训项目、师资、硬件设施变更等,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提交《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附件2)。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对相关变化信息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后予以变更登记。

  (三)撤销登记。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培训活动的,可以向辖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提交《安全培训机构撤销登记申请》(附件4)。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予以撤销登记。

  四、信息公开

  各区应急管理局在每月10日前,将新增、变更、撤销的安全培训机构信息及核实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每月20日前,通过局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安全培训机构信息。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不定期抽查辖区各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对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公布培训机构学员的考试通过率等信息,督促各机构加强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量。

  (三)已登记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年度安全培训业务开展情况,各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年度安全培训监管工作总结。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6号)同时废止。原按《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6号)进行信息登记,且属于本次登记对象的机构,原相关登记信息继续有效,除此之外的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

  2.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

  3.承诺书

  4.安全培训机构撤销登记申请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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