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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叉车运行监测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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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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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4-07-05生效日期:2024-07-05

各有关单位:

  叉车是一种安全风险相对突出的生产设备,其安全风险大多源自司机的不安全行为,而叉车使用单位对于叉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普遍缺少抓手,对于叉车司机的警示教育力度也有待提升。为运用技术力量对叉车司机作业安全给予辅助,加强叉车事故风险防范,提升我市叉车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叉车运行监测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鼓励全市叉车使用单位(包括产权单位在外地的叉车)通过安装硬件等方式实现叉车运行监测有关功能。叉车使用单位借助叉车运行监测系统对叉车司机作业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对叉车司机加强警示教育。

  (二)叉车运行监测系统配置的功能包括“权限采集”、“安全带报警”、“超速报警”、“卫星定位”、“警示教育”、“对接智慧监管平台”等,具体功能见叉车运行监测系统功能配置表(附件1)。

  (三)鉴于防爆场所安全性问题,未经厂家同意,防爆叉车不允许加装上述功能硬件。

  二、配套措施

  (一)运行监测服务验证机制

  1.事前验证及供应商名单发布。

  有意愿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深圳市提供叉车运行监测服务的供应商应出具符合性声明函,声明提供的企业平台及终端设备参照《叉车运行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4403/T 427—2024)》的要求建设,所具备的功能至少包括“权限采集”、“安全带报警”、“超速报警”、“卫星定位”、“警示教育”、“对接叉车智慧监管平台”等6项功能,同时提供其企业平台达到《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的证明文件,向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质安院”)申请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审查后,由市质安院安排工程师与企业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和进一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市质安院出具符合性与系统对接报告,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并征求进一步核验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无意见或进一步核验通过的,市质安院将其列入“验证通过的供应商名单”并予公布。

  首批名单发布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后续名单有更新的,市质安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验证通过的供应商名单”及验证工作指引发布地址:https://www.sise.org.cn/list-7.html; 联系人:谢凡,电话:25920230)

  2.不定期核验。

  已列入名单的供应商应持续确保物联监测服务质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市质安院开展功能核验和数据质量核验等工作。核验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将在名单中进行备注,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叉车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从名单中除名。

  (二)鼓励措施

  叉车物联监测系统是企业强化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技术手段,我局鼓励叉车使用单位安装使用。凡叉车使用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监测系统,并组织叉车司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使用的,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取以下分类分级管控或便利措施:

  1.可在年度专项检查、叉车维保及使用单位安全状况抽查等监管工作中降低检查抽查比例。

  2.可在实际监管中探索实施以远程监测和指导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方式。

  3.相关叉车司机及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系统的记录可作为其从业经历凭证。叉车司机读取系统推送的安全警示教育信息的可视为企业对叉车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之一。

  三、工作要求

  (一)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负责统筹组织推行叉车运行监测系统,负责结合推进情况和反馈问题及时协调推进。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局负责具体开展宣传动员、协调监督、统计反馈等工作。

  (二)市质安院负责市级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市级平台与供应商或叉车使用单位的企业平台实现对接。

  (三)有意愿在深圳市提供叉车运行监测服务的供应商,应按照《叉车运行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4403/T 427—2024)和市质安院的技术要求,调整优化自身产品和服务,确保所提供的监测服务质量安全、稳定,并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要求。

  (四)各叉车使用(含租赁)单位按照市场化自愿原则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装配叉车运行监测系统,并组织叉车司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运用有关功能,提升叉车使用安全水平。

  (五)鼓励各叉车制造单位积极参与我市推行叉车运行监测系统工作,促进叉车物联监测和安全监控有关功能在制造环节和“后装”环节接轨。

  特此通知。(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朱科,电话:83070222)

  附件:1.叉车运行监测系统功能配置表

  2.叉车运行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3.叉车运行监测服务验证工作指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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