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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我区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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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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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622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1-09-08生效日期:2021-09-08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商请核准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和设区市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实行两级鉴定,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3300元/例,再次鉴定3800元/例。收费标准不含现场调查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确需进行现场调查的,所聘专家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按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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