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按照省安委会“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对照近期住建部对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过程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全省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开展为期3个月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和组织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建设,重点整治:
1.危大工程清单识别是否完整,并实行动态管理;
2.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核审批专项施工方案;
3.超危大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4.是否按规定公告危大工程信息,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是否按规定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单位是否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相关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职;
7.监理单位是否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查;
8.是否按规定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设置验收标识牌;
9.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二)危大工程现场隐患排查,重点整治:
1.是否按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2.现场实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要立即围绕危大工程专项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对已解除的危大工程核查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对现场存在的危大工程核查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和现场隐患,所有自查自纠情况要逐一建立清单(详见附件1-1、1-2),明确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完成情况,项目部每月停工1天进行检视和“回头看”,具体停工时间由各项目部结合实际确定,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在建项目自查自纠的检查指导,督促各项目部建立自查自纠清单,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消除现场隐患,实现危大工程风险隐患防控闭环管理。
(二)属地监督检查。属地监管部门同步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所属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可采取组织企业技术人员交叉检查的方式进驻施工现场,对企业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和施工现场危大工程风险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整治到位。
(三)开展层级督导。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重点督查危大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县(市、区)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省厅适时开展督导。
四、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边督查,不分阶段、不分环节,把自查自纠、风险隐患整改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确保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一)开展安全生产再学习再培训。各地要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危大工程相关规定进行再学习再培训。省厅组织对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设区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并督促指导辖区内施工企业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各施工企业组织对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技术管理能力,确保有效履职;严格落实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制度。通过再学习再培训,促进全行业准确理解掌握危大工程相关规定,增强程序意识,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坚持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严格安全执法,规范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严格落实住建部第37号令,加大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凡发现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超危大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由监管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发证机关建议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要突出联合惩戒,发生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顿,一律暂停住宅工程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由监管事故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填写排查整治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于2021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厅工程处。
附件:1-1.危大工程清单
1-2.危大工程检查表
2.危大工程排查整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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