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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珠海市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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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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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1-09-08生效日期:2021-09-08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综合执法支队、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市卫健局委托珠海市职业卫生协会实施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项目。现将《珠海市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卫生健康
  2021年9月8日

  珠海市2021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病例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局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决定于9月至11月开展对全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免费培训。为确保此次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本轮培训,可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健全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使参训人员了解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及其防控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培训工作,市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分管领导和市局职业健康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职业健康科,负责培训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一)报名阶段(2021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本次培训分为入厂培训和集中培训:入厂培训总共60家,主要针对规模以上企业、职业病例相关企业、有意向创建“健康企业”、开展“职业健康达人”企业;集中培训共500家企业,合计1000人,主要针对11类重点行业企业、之前未参加职业健康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将于近期主动联系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谈人数调整、报名方式、培训地点等相关事宜。各区要密切配合,组织辖区内企业报名。

  (二)培训考试阶段(2021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培训机构安排好讲师、场次,认真核实培训人员信息,发放培训教材、问卷调查表格,收回调查表、报名表、照片等资料。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参与培训和考试,并配合做好巡考等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回收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组织对此次培训工作的总结和验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工作水平。

  四、工作任务

  各区名额分配为200人(100家企业),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具体工作,完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职业健康工作定期评价通报的通知》《珠海市职业病发病用人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中关于珠海市职业病发病用人单位和11类重点行业企业培训率的相关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珠海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还需提高,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发动镇街力量,联合各综合执法支队,加大通知力度,为培训机构提供便利,力争达到培训效果。

  (二)立足实际情况,突出培训重点。本次培训侧重2021年新发布和生效的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以及用人单位迫切需要了解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内容。

  (三)加强执法监察,强化培训效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组织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纳入职业健康日常监管的内容。企业未安排人员参加培训,或者不按培训类型要求参加培训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执法线索及时移交各综合执法支队,各综合执法支队要严厉查处该项违法行为。

  (四)严格落实防疫工作要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和监督参训人员往返及培训期间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以下三类人员不得参加现场培训:1.在会前14天内,曾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港台地区、国外居住或旅行史,以及去过相关新冠肺炎防控现场的人员;2.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如发热、咳嗽)、或前14天内有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史、或有疫情严重地区驻留史、或有其他任何疑似情况(如有身体不适)的人员;3.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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