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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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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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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住建规〔2021〕5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8-31生效日期:2021-08-31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和建造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项目全部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4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混合类项目,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鼓励各区(市)县积极推动A级-AAA级装配式建筑建设。

  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独立设置的配套用房;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用房,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在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标准化、集成化预制部品部件,推动现场传统施工工艺转化为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安装。市政工程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箱梁、防撞隔离设施、人行道铺装、电力浅沟、缆线管廊廊体、管片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城市隧道、过街通道和大中型综合管廊优先采用工业化预制结构装配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区间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鼓励高架区间、轨道铺装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二、相关要求

  (一)标准调整

  因抗震超限、特殊用途、结构特别不规则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经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可适当调整实施标准。

  已取得建设用地且建设条件通知书中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项目,按原定标准执行。

  (二)过程监管

  土地出让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设条件通知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实行专项审查。施工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确保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地落实。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完成自审承诺时间为准),全市城镇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要求。

  附件:术语解释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术语解释

  1.装配式建筑: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装配率:评价建筑装配化程度的指标,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1)单体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平均装配率:同一项目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每一栋单体建筑面积与其单体装配率乘积之和”与该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所有单体建筑面积之和”之比,公式如下:

  P平—项目平均装配率;

  Ai—第i栋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i=1,2……);

  Pi—第i栋建筑单体装配率(i=1,2……)。

  3.A级—AAA级标准:装配式建筑按照现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规定,可进行A、AA、AAA三个等级评价。

  4.单体建筑面积:单体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单体建筑面积之和。

  5.配套用房:一是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二是居住建筑项目中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三是工业建筑项目中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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