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整治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整治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内应急字〔2021〕72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26生效日期:2021-06-26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整治集中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26日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整治集中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问题和隐患,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通过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对重大事故隐患“零容忍”,集中处理一批长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顽症”和“痼疾”,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防范高危行业领域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是否按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是否无资质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建设、非法转包等行为。

  (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有照抄照搬、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是否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三)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是否组织全体职工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并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四)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职工全员参加隐患自查自纠情况。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急准备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对排查出的所有问题和隐患分轻重缓急,集中整治。

  三、工作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方面

  1.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入试生产阶段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分级、分类评估。重点依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排查安全风险隐患,评定企业等级,进行分类处理。全面系统评估企业生产储存装置本质安全设计、工艺操作、设备完好性管理和装置安全设施维护、特殊作业管控、变更管理、承包商管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总图布置、应急处置能力等。

  2.对2019年以来存储企业安全评估中查摆出的问题集中开展“回头看”。重点排查企业举一反三排查提升整改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存储的情况,存储设施安全设施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等情况。油气储存企业是否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油气存储企业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3.继续深化去年以来开展的涉及硝酸铵、液氯、多晶硅、功能性硅烷、硝化工艺和氟化工艺等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两轮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消地协作”联合督导检查。

  (二)非煤矿山方面

  1.全面深入开展问题和隐患大排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组织全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自治区和盟市分级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通过专家会诊逐一进行检查。其他企业由所在地旗县应急管理部门逐一进行检查。

  2.集中开展外包施工队伍清理整顿。按照《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69号),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督促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全部清退。

  3.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持续推进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各项措施落实。推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或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督促尾矿库企业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工作。

  4.全力排查整治淘汰落后工艺及重大事故隐患。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重点排查整治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要求,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

  (三)金属冶炼行业

  1.严格项目建设源头把控。新、改、扩建的金属冶炼项目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安全技术装备。新建项目与居民区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加强金属冶炼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

  2.全面加强重点风险管控。针对金属冶炼生产过程中的煤气、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等重点风险持续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对煤气区域一氧化碳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设备、容器、行进过程等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金属冶炼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21年7月1日至7月10日)

  1.各盟市要结合地区特点和已经开展的工作,强化问题导向,进一步细化措施,严明责任,并进行动员部署。

  2.各地要对三年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进行梳理,列出清单,列入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整治内容,挂牌督办。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7月10日至11月30日)

  1.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做到“六查六看”。即,查证照手续,看是否合法、有效、规范;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安全隐患,看整改是否到位;查应急预案,看是否落实到人、财、物和工作保障措施。

  2.各盟市要建立“一台账、三清单”,即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清单,做到隐患和问题全部上账,责任落实到人。

  3.各地要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企业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一律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4.开展专项行动大督查和大执法。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企业,一律按上限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三)“回头看”和总结阶段(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集中整治行动“回头看”。对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

  2.总结和评估。认真总结成绩和不足,着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当前正值建党10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各地要站在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站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排查”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并将集中整治行动作为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持续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监管职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企一矿”的总要求,逐级建立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排查“一台账、三清单”。要组织辖区内所监管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部署动员会,下达“告知卡”,将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完成标准及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传达至每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持续开展督导检查、暗查暗访,督促下级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查处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表面停产实际生产的违法企业、长期非法生产的企业、抗拒执法的企业。对有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要加大警示约谈、上限处罚、公开曝光力度,该上限处罚的绝不姑息迁就,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手下留情,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绝不心慈手软。

  (四)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对包括生产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所有岗位、所有风险管控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要根据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完善工作台账,逐项明确排查整治具体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清单,逐项明确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清单,将发现的各类隐患全部登记入册,逐项明确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重大隐患要上报主管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追责问责清单,严格对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责任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六)认真做好信息和统计报送工作。从7月份开始,各盟市要在当月25日前向厅有关处室报送“一台账、三清单”。应急管理厅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形成长效机制,鞭策落后、鼓励先进。

  危险化学品管理处联系人:焦琪悦 电话:0471-4821299

  安全生产基础处联系人:舒立论   电话:0471-4820243

  安全生产执法局联系人:王  岩   电话:0471-4820012

  附件:1.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排查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管理台账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清单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清单

  4.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大起底、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清单

同地区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暑期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