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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大雾天气应急响应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对大雾天气应急响应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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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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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应急防灾[2020]12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12-10生效日期:2020-12-10

各有关单位、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冬季大雾(团雾)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研究起草了《上海市应对大雾天气应急响应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市领导同意,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大雾(团雾)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随着本市进入秋冬季,大雾(团雾)等灾害性天气进入多发阶段,容易引发各类突发性事故,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大雾(团雾)天气形势的严峻性、风险隐患的复杂性、安全管控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专题会,对大雾(团雾)天气的预防、重点区域防范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细化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层层推进落实,确保各项应急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深化协同联动。要对大雾(团雾)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和现有设施加强检查排查,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形成各专项应急预案,确保 “有队伍、有机制、有预案、有保障、有演练”;同时,要深化加强气象、应急、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以及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在气象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切实形成协调、快速、高效的联动机制。

  三、加强能力建设。要针对大雾(团雾)灾害性天气特点和应急响应工作实际需要,抓紧完善相关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品种、数量和规模,并加强对本市现有大雾监测设备的梳理排摸,切实补齐短板,在重点路段、水域(易发生事故地区)完善监测设施设备,进一步提升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水平;同时,按照“一网统管”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大雾(团雾)等自然灾害应用场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自然灾害应对智能化和跨部门的联勤联动水平。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上海市应对大雾天气应急响应规范(试行)

  为提高本市应对大雾天气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大雾天气实施“黄、橙、红”三色预警和“Ⅲ、Ⅱ、Ⅰ”三级应急响应模式。现对本市大雾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规范如下。

  一、预警信号标准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二、应急响应行动

  (一)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1.应急响应标准:市应急局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同步启动(或变更、或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2.Ⅲ级响应行动措施

  (1)市应急局发布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提示,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各区及本市有关委办局根据职责分工、部门应急预案和响应工作提示,及时落实各项保障工作。

  (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备足抢险物资,随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4)各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宣传防范应对知识,提醒市民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Ⅲ级响应工作提示

  (1)各有关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气象变化,落实应对措施。

  (2)各媒体、各重要交通设施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应对提示。

  (3)气象部门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更新和调整气象预警信息。

  (4)公安部门迅速组织警力,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排堵疏导,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5)交通部门加强对本市交通行业的监督指导,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教育、体育部门加强对本市学校、体育场所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户外活动安全防护工作。

  (7)海事部门加强对水上船只通行的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管制措施。

  (8)城投集团加强对隧桥设施和高速公路的巡查检查,在公安和交通部门指导下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9)机场集团协调两大机场做好相关区域的巡查检查,动态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及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10)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二)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1.应急响应标准:市应急局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更新调整情况,同步启动(或变更、或终止)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2.Ⅱ级响应行动措施

  (1)市应急局发布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提示,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全市大雾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各区及本市有关委办局根据职责分工、部门应急预案和响应工作提示,及时落实各项保障工作,视情采取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随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备足抢险物资,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4)各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宣传防范应对知识,提醒市民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Ⅱ级响应工作提示

  (1)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强化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气象变化,迅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2)各媒体、各重要交通设施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应对提示,提醒市民和出行车辆注意安全避险。

  (3)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更新和调整气象预警信息。

  (4)公安部门在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受大雾影响的市内道路、快速路、高速公路、过江隧桥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对轮渡、机场、轨交及长途客运区域做好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5)交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交通行业的监督指导,动态更新各类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6)教育、体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学校、体育场所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视情减少户外活动或采取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

  (7)海事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水上船只通行的秩序维护,对受大雾影响的区域采取管制措施。

  (8)城投集团进一步加强对隧桥设施和高速公路的巡查检查,在公安和交通部门指导下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9)机场集团协调两大机场做好相关区域的巡查检查,及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动态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及时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10)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三)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1.应急响应标准:市应急局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更新调整情况,同步启动(或变更、或终止)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2.Ⅰ级响应行动措施

  (1)市应急局发布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提示,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对全市大雾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各区及本市有关委办局根据职责分工、部门应急预案和响应工作提示,迅速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各专业抢险队伍立即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及时调运抢险物资,组织力量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4)各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宣传防范应对知识,提醒市民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Ⅰ级响应工作提示

  (1)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强化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气象变化,迅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全力做好大雾天气的防范工作。

  (2)各媒体、各重要交通设施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应对提示,提醒市民和出行车辆注意安全避险。

  (3)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更新和调整气象预警信息。

  (4)公安部门在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市内主干道、城市快速路、过江隧桥、高速公路以及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区域的视频巡逻及指挥,组织警力做好上述区域的交通疏导工作;根据本市及相邻省市高速公路关闭情况,会同交通部门视情采取交通管制和安全管控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对轮渡、机场、轨交及长途客运区域进一步做好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5)交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交通行业的监督指导,动态更新各类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采取进一步安全管控和交通保障措施。

  (6)教育、体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学校、体育场所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户外活动安全管控措施,视情暂停户外活动。

  (7)海事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水上船只通行的秩序维护,对受大雾影响的区域采取进一步管制措施。

  (8)城投集团进一步加强对隧桥设施和高速公路的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在公安和交通部门指导下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9)机场集团协调两大机场做好相关区域的巡查检查,及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动态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及时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10)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大雾天气响应行动范围涵盖本市16个行政区。

  (二)设有气象部门的部分行政区,可根据辖区气象预警信息和全市应急响应等级,结合本辖区实际,视情决定启动(或变更或终止)本辖区应急响应的等级;但在全市应急响应维持时,如确需终止本辖区应急响应行动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须报市应急局备案。

  (三)应急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预通报、突发灾害性天气、局部灾情、分区预警响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启动“应急响应”和发布“工作提示”等方式,作出专项应急部署。

  (四)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五)本规范所称响应行动,由本市有关单位和各区应急局组织和实施。

  (六)本规范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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