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揭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揭市司函〔2019〕117号)的要求,我局对《关于印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揭市环规〔2019〕1号)条款内容进行修正。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将《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修正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修正稿)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9日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环〔2015〕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揭阳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揭阳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揭阳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函;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报告书10份,报告表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除外),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yjdglk@126.com。
第六条 揭阳市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进入技术评估的,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揭阳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七条 揭阳市环保局在其网站(http://www.jys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八条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应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揭阳市环保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等,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是否能使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对于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工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要求的项目,可结合园区规划环评“三张清单”简化项目环评,简化内容通过规划环评及其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揭阳市环保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由市环保局征求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收到市环保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揭阳市环保局可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三条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揭阳市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揭阳市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揭阳市环保局重新审核。
揭阳市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揭阳市环保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若上述两方面全部或其中之一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揭阳市环保局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依法对审批工作进行公示公告。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八条 揭阳市环保局在接到环评审批申请后,在承诺时限内(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揭阳市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