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对象
执行范围:揭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执行对象:本公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包括已建成或正在建)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现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
(二)自发布之日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或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4年7月1日起,燃气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及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