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揭阳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揭阳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揭市环规〔2024〕1号

颁布部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8-16生效日期:2024-09-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管理及服务工作,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粤环办〔202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揭阳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并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揭阳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

  为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管理及服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合法合规,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粤环办〔202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

  (五)《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版);

  (六)《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

  (七)《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

  (八)《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2〕327号);

  (十)《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粤环办〔2023〕13号)。

  二、适用范围

  在揭阳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属于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各分局审批)权限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实施机关及权限划分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与省生态环境厅签署的《委托实施协议》,以省生态环境厅的名义实施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或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需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属地分局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属地分局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三)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分的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内的,禁止新建排污口。

  五、受理资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或入河排污口简要影响分析材料(仅需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论证结论。

  (四)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专家评审工作原则上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按审批权限选择部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或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属地分局窗口后,在实施清单列表中选择行政许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相关纸质材料递送至窗口。地址: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或属地分局所在政务服务窗口。

  2、受理。(1)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其中需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窗口人员受理后在网上点击选择特殊时限,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到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或属地分局所在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八、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进行公开;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4、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照实施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九、其他

  本流程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19日止。

同地区相关
揭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2024年揭阳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揭阳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