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0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交通建设工程概算的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保障和改善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及有关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风险程度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鼓励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并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适用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范围如下:
(一)跨江、跨海大型桥梁工程;
(二)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或地下工程,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
(三)桥隧占比高于70%的公路、地方铁路工程;
(四)公路改(扩)建工程;
(五)海上无掩护条件的水运工程;
(六)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大型临时设施、机械设备等“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风险(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等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详见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第八条 以下发生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部分费用从其他专项费用中列支:
(一)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的人员、机械设备撤离和安置费用;
(二)涉路、涉航、涉铁和管线等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评价、交通安全保障以及安全防护等费用;
(三)边通车边施工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通行隔离设施费用;
(四)视频监控系统、隧道门禁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费用;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但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单列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清单、数额、计量支付方式与时限、具体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据实列支,实行清单单价计量和总价包干计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应当采用清单单价计量,在合同约定的提取标准额度内据实列支。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可以采用总价包干计量。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计量周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下期使用计划后,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核,核实无误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铁路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根据实际工程量以及费用提取标准确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实际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额度不变,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能够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摊销后的使用费用计列,具体费用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支付条款,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单位在工程现场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并且监督使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以及权限,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审核,并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制度,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2.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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