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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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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政〔2006〕9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06-11生效日期:2009-06-1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现全省节能目标,促进经济既快又好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充分认识能源问题的重要性。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战略资源。能源问题是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亟待提高,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

  (二)必须把节能工作放在优先地位抓紧抓好。加强我省节能降耗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压力。必须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抓。

  (三)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目前由于我省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产业比重偏大,致使能源消耗增长过快,能源自给率不断降低,对外依存度加大,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业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等指标高位运行。2005年全省能耗总量比2000年增加76??4%,高于GDP增幅6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96和4??41吨标准煤,分别高于全国0??74和1??82吨标准煤,全省一次能源自给率不足50%。经过努力,今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能耗有所下降,但基础尚不稳固,完成节能目标面临的任务艰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根本,强化节能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节能降耗的新格局,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科学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遵循原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坚持节能与发展协调促进,以发展促节能,以节能保发展;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结合,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政策、市场和社会环境;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在全面推进节能工作的同时,争取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六)主要目标。“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下降到1??56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年均节能率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下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新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组织保障体系

  (七)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奖惩措施。明确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和领域的节能工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节能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节能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统计、环保、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八)分解目标和考核。对全省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设区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并逐级分解,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GDP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也要进行逐级分解,重点督导,确保总目标的完成。加强节能目标的日常跟踪和年终考核,兑现考核奖惩。

  (九)发挥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在节能工作中的作用。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节能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各社会团体和协会在节能管理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各社会团体和协会要立足服从于节能工作的全局,服务于企业节能需求,为企业推进节能工作,积极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十)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以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为主的产业结构,提高低能耗产业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十一)推动重点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突出抓好钢铁、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产业。钢铁工业按照高端、精品、专业化、深加工方向,抓品种、抓质量、抓整合,增高减低,上大压小,扶优汰劣,严格控制附加值低、消耗指标高、产出能耗比小的炼钢、炼铁能力的盲目扩张,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构建现代化钢铁生产体系。按照“存量调强、增量调优”的方针,改造提升化工、建材、煤炭等高耗能产业。调整电力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和核电建设,积极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和海洋潮汐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抓紧谋划实施曹妃甸精品钢基地、山海关百万吨造船工程等50项投资10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对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起支撑作用的大基地、大园区、大项目,构建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战略支撑。

  (十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淘汰钢铁、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钢铁行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20吨以下转炉、电炉;焦化行业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造纸行业淘汰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和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建材行业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淘汰18门以下粘土实心砖窑、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和非机械化墙板生产线;电力行业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和机组等。到2010年,钢铁行业要淘汰改造现有炼铁能力的45%、炼钢能力的25%,水泥行业等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500万吨,电力行业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村镇转移。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创新

  (十三)加大节能技术创新力度。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把节能新技术自主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可再生和新能源开发利用,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加快解决节能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最优流程等重大问题。加快企业以节能降耗为主攻方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在节能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产业。重点在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蓄热式加热等30项重大节能先进适用技术。加强重大节能新技术的科研攻关,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组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专项。

  (十五)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设区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抓好实施,确保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六、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六)工业节能。工业是当前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突出抓好钢铁、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选择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组织实施双百企业节能工程,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省政府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重点跟踪和指导,确保目标完成。建立用能预警机制,对重点耗能企业核定用能定额,对超标用能采取黄牌警告、限供电力、差别电价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积极推进能源合同管理。到“十一五”末努力实现工业节能25%以上。

  (十七)建筑节能。建筑是目前用能增长较快的领域。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市实施节能65%的标准。启动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节能改造工作,每年实施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推动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型环保厨浴设备和照明器具。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安装设计图集等。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验收备案和销售使用。认真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调整村庄居民点布局。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行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尽快制定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和计量收费标准,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加快建筑节能创新步伐,大力推行建筑集成技术、新型建筑体系和成熟节能技术的应用。到“十一五”末,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节能建筑比重达到25%,设区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实现建筑节能18%以上。

  (十八)交通节能。加快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重点发展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水运和管道运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加快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工作。加强重点运输企业节能监管和指导,吨公里综合运输油耗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十一五”末实现交通节能15%以上。

  (十九)商贸和民用节能。加快建设节能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广泛推广和采用先进节能设备和技术,有效配置物流资源,降低流通成本。发展节约型餐饮服务业,创建50家国家级绿色饭店。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和高耗能设备进口。建立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评价和指标考核体系,鼓励引进节能环保型外资项目,大力引进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倡导科学消费,培养节约消费行为,鼓励在超市、商场等场所推行节能标签制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到“十一五”末商贸系统要实现节能15%以上。

  (二十)农村节能。加大农村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积极推进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农村沼气使用率达到20%。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促进农机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墙体材料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鼓励能源林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到“十一五”末要实现农村节能15%以上。

  (二十一)政府机构节能。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重点抓好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办公区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并于2010年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到“十一五”末,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实现节电、节水分别达到20%以上。

  七、强化节能监管和激励

  (二十二)加强节能法规建设。认真贯彻《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快制订建筑节能管理、节能监察等相关配套措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三)抓紧制订、修订用能标准规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能效标准,组织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研究制订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指标,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为节能执法监督、设立节能技术准入门槛提供依据。

  (二十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耗能3000吨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订。

  (二十五)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情况。统计部门要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统计实行季快报制度,及时提供给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企业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用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

  (二十六)推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继续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电机、汽车和建筑等方面的应用。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

  (二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以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大力推广变频调速、高效节能灯等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大力提高我省电能使用效率。到“十一五”末,实现万元GDP耗电降低20%以上。

  (二十八)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建设、质检、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和节能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定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核准备案、开工审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环境评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或公开曝光。加强能源审计,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尽快建立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作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监测。

  (二十九)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对在节能管理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围绕节能降耗,应积极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可设立节能奖,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八、构建节能工作基础和政策保障体系

  (三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能源利用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利用统计,完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强化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和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节能工作和能源计量、统计。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报表按统计部门要求实行网上直报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为企业节能、降耗、增效做好计量服务。

  (三十一)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价格改革政策,积极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建立发供电成本约束机制,研究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在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对列入应予淘汰的高耗能企业的全部用能,可实施加价。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逐步理顺省内成品油价格关系,完善对弱势群体和公益行业的补贴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既要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又要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三十二)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示范工程、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的资金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强化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的审核监督工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进行绩效评价。

  (三十三)建立多渠道节能融资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引进外资、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核准备案的节能重点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贷款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三十四)落实鼓励节能的优惠政策。要切实抓好现行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各项鼓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其对节能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税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节能产品鼓励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十五)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各新闻媒体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开辟专栏,广泛宣传我省能源、资源形势和节能的重大意义,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广泛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引导合理消费,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组织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节能教育,中小学各学科课程要结合学科特点融入节能知识教育内容,将节能知识教育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三十六)组织好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国有重点节能企业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本部门、本企业实际,在本决定下发2个月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意见或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属国有重点耗能企业要将实施意见或方案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确保协调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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