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月20日被《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安监)局,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环境,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ZBGS—2020—7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珠应急〔202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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