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对于缓解农业资源不足,减少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对我市农业废弃物管理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今后一段时期农业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的重要遵循。各区(市)政府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贯彻实施《办法》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中,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措施,压实监管责任
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合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管理工作。
(一)农用薄膜生产、使用和回收。
1.规范农用薄膜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严禁生产非标地膜;强化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将非标地膜列入打假清单,依法严厉打击非标地膜的生产和销售。
2.加强使用环节监管。指导和监督农用薄膜使用者科学规范使用,不得使用非国标、非农用薄膜;大力推广使用国家标准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
3.加大回收处置力度。各涉农区(市)要在农用薄膜使用的镇(街道)、村(社区)合理设立回收网点或临时储存场所;农用薄膜和肥料使用者要及时回收废旧农膜和肥料废弃包装物,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4.落实优惠政策。开展标准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示范;扶持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推广有偿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废旧农膜回收办法,提高回收利用率。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1.加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市)集中收储中心、镇(街道)收集站点、村(农药经营店、园区)回收网点”三级回收处理体系。区(市)集中收储中心要具备符合规定的专门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储存场所。每个涉农镇(街道)要建立1家以上收集站点,负责组织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分类、清点,并及时清运至区(市)集中收储中心储存。回收网点要覆盖各个行政村庄、持证经营的农药经营店、规模种养殖园区和基地等,负责本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并清运至镇(街道)收集站点。
2.明确责任和义务。积极引导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履行法定回收义务,也可以与财政支持项目相结合做好回收处置工作。收储中心、收集站点、回收网点之间要层层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与义务,确保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应收尽收,并交由专业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3.强化监督管理。各涉农区(市)要督导检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构和回收主体的回收处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发现的问题。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指导回收处理体系各环节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经济往来票据等档案材料。
(三)农作物秸秆和蔬菜尾菜回收利用。
1.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工业化企业,推进秸秆基料化发展食用菌、育苗等产业,支持特色村、专业户利用秸秆发展编织等特色产业。
2.构建秸秆收储、供需网络平台。积极培育从事秸秆收储转运的服务主体和农民经纪人,合理布点建设秸秆收购储存基地和集中堆放点。
3.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各涉农区(市)政府要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禁烧秸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在夏收和秋收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开展巡查执法,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推进蔬菜尾菜妥善处置。探索在蔬菜生产集中区配置蔬菜尾菜综合处理设备,提升尾菜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在蔬菜集中收获季节,各涉农区(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随意堆放、丢弃蔬菜尾菜,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行洪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1.推进源头减量。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推广高产高效畜禽品种,普及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2.完善设施配建。各涉农区(市)要将规模养殖场全部纳入粪污处理设施配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养殖场要按照“两分三防两配套”的标准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及时组织验收。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发现的不按标准配建、建而不用或不能用、现场管理脏乱差的,要立行立改;对不配合整改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3.推进农牧种养循环。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农牧结合,推广粪污全量贮存还田、粪污异位发酵床、畜禽粪便就地堆肥、粪水肥料化利用示范等实用模式,配套完善设施设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技术补贴、物化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促进种养结合。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建立以区(市)范围内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辅的收集处理体系,辖区内没有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需跨县域委托处理的区(市)要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将病死畜禽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和村(社区)发现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收集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丢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立以分管市长为召集人的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相关工作,各涉农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办法》,对现行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凡与《办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各级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违反《办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政策扶持,强化评估。市、区(市)政府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形成地方财政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定期对各涉农区(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强化培训,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办法》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全社会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广泛宣传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全社会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