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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共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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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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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1-17生效日期:2020-11-17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管委经发部,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市局党委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应急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青岛市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岗位廉政风险,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形,结合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转递监管执法材料或者打探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监管执法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应急管理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情况等违法违规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监管执法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系统领导干部和上级应急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监管执法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监管执法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监管执法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监管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监管执法的情况,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监管执法人员如实记录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监管执法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不得对监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监管执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应急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监管执法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监管执法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监管执法的,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单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监管执法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应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应急管理监管执法的,向干预人员所在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应急管理系统人员违反规定干预监管执法的,向干预人员所在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监管执法单位所属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监管执法,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违规指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二)以各种方式妨碍、阻挠、干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正常监管执法;
  (三)默许或者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扰执法;
  (四)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不正当处理行为和要求;
  (五)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六)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违法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七)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以其他方式违反规定干扰监管执法行为的情形。

  第十条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监管执法情况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管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监管执法情况的,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监管执法的情况和监管执法人员记录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监管执法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是指在青岛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包括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限的工作人员。
  应急管理系统内部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纪律检查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过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记录表

  2.线索办理呈批单

  3.线索处置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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