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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贵阳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贵阳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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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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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筑环通〔2020〕128号

颁布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11-04生效日期:2020-11-04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经开区生态促进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双龙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建设局:

  根据国家、省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按照《2020年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20年贵阳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贵阳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4日

2020年贵阳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督性监测

  (一)监测范围

  1.贵阳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

  2.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管需要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排污单位。

  (二)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同时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监测。具体要求如下:

  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同时监测废水流量。

  2.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同时监测流量。

  3.厂界噪声监测项目: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确定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

  (三)监测频次

  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监测频次,其中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恶臭每年开展一次,其它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管理需求及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确定。每年至少一次,不得低于国家、行业规定的最少频次。季节性生产的污染源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四)任务分工

  1.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和根据本辖区污染源监管需要纳入监测范围的监督性监测,由各区(市、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2.经开区、高新区、综保区、双龙新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

  3.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无法开展的项目,由各分局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4.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工作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的要求开展。

  (五)现场监测要求

  1.每次监测时,污染物排放监测每个监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污染源)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污染源),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

  2.在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时,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污染源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做好相关的笔录,生态环境局监测部门应按要求填写采样单并由执法人员和企业业主签字确认。

  3.为真实了解污染源情况,执行监督性监测的时间不得提前1天以上通知污染源单位。监督性监测的时间应随机安排,不应形成规律性,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三)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20%的发证企业。

  (四)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统一组织各区(市、县)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开展本辖区许可证核发单位的检查工作。

  三、数据报送

  (一)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

  市生态环境监测处每月按时按要求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如该月未开展监测,应说明情况。市生态环境监测处按季度汇总全市污染源监测数据并编制工作开展报告,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我市本季度监测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数据报送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全市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电子件发送到gzswry@163.com。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二)各区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以及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统筹,于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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