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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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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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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府办〔2013〕97号

颁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11-01生效日期:2013-11-0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日

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由壳体、阀门和出水口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城市供水管网达到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潘集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护消火栓的意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编制。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现有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各责任主体应及时补建。

  改建、扩建市政供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规划设计。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布局、定点、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市政消火栓的规格应当统一。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建设单位应邀请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明确具体的机构统一进行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本地区的市政消火栓档案,并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确保完好和有效使用。每季度维护、保养应当不少于一次。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市政消火栓不适应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编号、建档;

  (二)完好,无部件缺损;

  (三)定期油漆,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四)栓体的栓口、阀轴、闷盖启闭灵活,无锈死、漏水;

  (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井室内的污水、杂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和停用市政消火栓。确需拆除、改变的,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或者灭火救援中发现市政消火栓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非灭火、救援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供水管网因故障或维修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

  (四)其他妨害灭火救援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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