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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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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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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府办〔2015〕41号

颁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9-07生效日期:2015-09-07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7日

淮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一)预警事项、预警类型;

  (二)预警级别;

  (三)起始时间;

  (四)可能影响的范围;

  (五)应当采取的措施;

  (六)发布单位、发布时间;

  (七)其他应当预警的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一般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气象主管部门,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专网,接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相关预警信息。

  第六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析研判。有关单位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二)信息制作。达到预警标准的突发事件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由相关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制作预警信息。

  (三)审核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政府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信息发布。有关单位将批准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并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运营企业等媒体单位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快捷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九条 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广播等方式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引导公众从合法的渠道获取预警信息,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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