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8月27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秦政办字〔2017〕136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本级政府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事故以及在港口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 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6)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因职责不清、盲目施救而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1.5 风险分析
全市共有化工园区1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6家,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12家、待取证企业1家、许可证超期停产3家;不需取证的化工生产企业5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513家,总计:536家。涉及危险化学品5大类、180余个品种、2种危险化工工艺(煤气甲烷化和合成氨工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5条,长度196.2公里;液氨长输管道1条,全长82.5公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19家,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9家、二级重大危险企业2家、三级重大危险企业3家、四级重大危险企业2家,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3家(四级)。
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具有小企业占比明显、点多面广、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等特点,在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石油化工和化学物质多,且这些物质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扩散流淌、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及有毒等特性,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
2.1.1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办、市总工会、秦皇岛军分区、武警秦皇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政府。
2.1.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常设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专业救援组。根据生产安全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环境监测、气象监测、疏散安置、秩序维护、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专业救援小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上一级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集结到位后,下一级指挥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县(区)政府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进行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2)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指示,通知相关县(区)、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业及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故需要,调动专家、救护队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3)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4)市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资金的保障、核算和监管。
(5)市卫健委: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临时保管工作。
(7)市交通局:协调事故应急期间所需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置提出建议。
(9)市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及气象资料,并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10)市住建局: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损坏的重要设施的抢修工作;协调事故救援中挖掘、装卸等大型工具。
(1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事故救援中供水、排污、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等保障工作。
(12)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由于地质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各种技术保障工作。
(13)市人社局:督促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
(14)市外事商务局: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生活物资的调拨。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和调拨。
(16)市通信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7)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电力保障。
(18)市总工会: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9)秦皇岛军分区:按照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协调驻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0)武警秦皇岛支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灾区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救援,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22)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做好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3)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2.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任组长,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应急救援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救援专家组、专业救援队伍、事故单位等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主要负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
(3)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并出具检测评价结果;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4)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市县气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迅速对事故发生地风向、风力、气温、温度等气象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测,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提供气象信息,提供风向、风速、流量、温度等气象信息供指挥部决策。
(5)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按照指挥部指令,做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动员、提供疏散车辆,秩序维护,明确疏散路线、疏散地点;做好疏散人员安置,提供生活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6)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为组长,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安排专人严格检查进入事故现场人员,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并认真做好登统计;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相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卫健委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作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撰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9)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组长,市外事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通信办、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提供应急供电保障和通信保障。
(10)事故调查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组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11)善后处置组:由指挥部确定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及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导致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监测。监测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雷电、雨雪、地震等气象和自然灾害;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即采取预警措施:
(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
(2)预测到雷电、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信息,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持续扩大,经研判,可能危及更多周边群众时。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事故紧急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审定,市预警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1)可以直接发布的一般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传真(电子版发邮件)至市预警发布中心;
(2)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经市政府批准后再送交市预警发布中心;
(3)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2.3 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的分析和研判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已经发生了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可能对本行业、本辖区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或发生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按照预警级别,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督促相关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预警的解除和舆情应对
预警解除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将预警解除信息报市预警发布中心,由市预警发布中心宣布预警解除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和解除预警信息时要做好舆论应对准备,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事态特别严重或情况紧急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或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关注公众反应。
(4)预警级别的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由预警发布单位对预警级别向上或向下进行调整,并及时发布。
3.3 信息报告
(1)应急值班室电话
市委值班室电话:3032007。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3032608。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3650565。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2)报告方式
事故单位→当地县(区)应急管理局→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3)报告时限
一般事故,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要在事发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
较大事故,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要在事发11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
重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事发后立即采取先电话、后书面的形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要在事发2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5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事故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4)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救的事宜;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发生的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者县区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市级救援力量进行处置时,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宣布启动本预案。
4.1.1 启动四级响应
启动四级响应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根据各县区政府报告情况,结合实际,向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组织下达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可派出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到达事故现场督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接管事故现场指挥权。
4.1.2 启动三级响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下列响应措施: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驻秦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通过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4.1.3 启动二级和一级响应
除按照四级、三级响应程序迅速开展救援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信息;
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救援需要,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市范围,要向周边地市政府或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上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成立后,配合上级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应支撑和保障工作。
4.2 指挥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入响应程序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后,应市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总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到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必要时,总指挥部前移至事故现场侧上风方向安全距离外。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部授权决定,通常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属地政府、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3 响应程序
当启动本预案后,各部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4.3.1 县(区)级政府
启动并实施县(区)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成立本地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4.3.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开通与所在县(区)级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抢险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开启移动通讯指挥设备,为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通知相关救护队随时待命,必要时调动救护队实施增援;事故可能或已经导致其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应急管理厅;按市政府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4.3.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迅速按要求集结,到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按各自职责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4 处置措施
4.4.1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县(区)政府按照县(区)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4.4.2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有关部门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驻秦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通过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4.3.3 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4.5 扩大响应
如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进一步扩大或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应急救援指挥部征求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向驻秦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6 事态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引发事故的相关风险因素及进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的相关风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总结分析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7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突发事故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事故风险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
4.8 社会动员和应急联动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县(区)政府应逐步完善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区)政府、市指挥部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和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结束,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2 恢复和重建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指导或帮助受灾地区开展恢复和重建工作。
5.3 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5.4 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在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对事故的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应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证据的移交必须经经办人签名,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通信办协调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更新登记。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3 应急专家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专家库,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区)和乡镇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市住建局为主、事故发生地企业、县(区)政府配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市交通局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健委负责协调解决。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单位、消防救援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县(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6.6 救援装备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全市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各级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7 其他保障
6.7.1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7.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7.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7.4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指挥部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区)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应急知识与技能。
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属单位或市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宣传和演练
预案发布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可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本预案的演练工作,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9.2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联系方式
9.4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名单
9.5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