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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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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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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08生效日期:2020-09-08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派出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现要求如下:

  一、按照《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在新立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着重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

  二、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金额裁量。

  执法人员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出罚款金额的建议,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已在案件调查报告的“处罚建议”栏中增设“江苏基准”按钮,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时可在其中根据案件调查情况选择相应的裁量表,并按照《规定》计算罚款金额,填写裁量建议。

  三、按照《规定》适用从重从轻处罚。

  (一)从重处罚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符合《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决定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的,必须有相关的集体讨论过程的记录。

  (二)从轻处罚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符合《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如下: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的,可以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7%的幅度内降低处罚款。

  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可以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4%的幅度内降低处罚款。

  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可以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的幅度内降低处罚款。

  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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