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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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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财教【2018】43

颁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其他类

颁布日期:2018-11-08生效日期:2018-11-08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全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舍安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指导和推动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中小学尚需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使用的校舍保障项目。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保障辖区内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列入2018-2020年城镇公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扩容工程建设规划项目以及高中办学条件提升工程项目的建设,但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度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总额度的30%。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等项目。对在校生数超过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超大规模学校,原则上不列入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省、市、县(区)公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厦门市及所辖区校安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对各市、县(区)公办中小学校安建设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支持,并向山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及自然灾害严重地区倾斜。对省属中小学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安排。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因素法主要根据各市、县(区)中小学在校生数、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实有大班额学生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现有校舍面积、各地投入管理等因素,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分档分担情况,并适时根据中央、省出台的重大财税改革政策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项目法主要根据省属中小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及校安建设需要、学校建设资金筹措能力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重急轻缓”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所遴选的年度实施项目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材料,原则上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优先安排拆除重建项目。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完成资金下达工作。属于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资金和区域性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按照因素法测算后按提前下达的相关要求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区)财政部门于同级人大预算批准后的30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正式下达。属于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提前开展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储备工作,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在项目确定后,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同时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省属学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贴、提取管理经费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中小学建设、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县(市、区)校安工程资金应按项目做好资金核算、支付工程款等工作,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省属学校应按项目做好资金核算、支付工程款等工作。专项资金核算账簿、资金往来凭证等会计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年终决算后,存入同级教育局的校安工程档案室(省属校存入学校档案)永久保留,随时接受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含提前预下达文件)30天内,完成项目安排计划并报送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应认真审核辖区内项目安排计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60天内予以批复,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校舍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算额度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统一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教育项目使用。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剂审批手续,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区)及有关省属中小学校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下一年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省级对各市、县(市、区)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区)、省属学校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评价机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绩效监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在当地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相关学校(含省属学校)应当在校务公开平台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应当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各市、县(区)、省属学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对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设区市或相关县(市、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或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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