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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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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安办〔2020〕20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02生效日期:2020-04-02

各区安委办,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安委办,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厦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进一步深化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应急厅、工信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福建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市安委办制定了《厦门市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全市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3·7”欣佳酒店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厦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进一步深化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应急厅、工信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福建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分级原则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守安全底线,层层压实责任,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深查、细查、严查,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突出建筑安全、冶金煤气作业、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督促各工业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整改与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通用类整治重点。1.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1)未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未建立健全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责任制考核的。(3)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2.隐患排查治理。(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3)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3.安全培训与管理。(1)未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2)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培训记录不健全的。(3)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4)高危企业主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5)特种作业人员未100%持证上岗的。(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合格即上岗的。4.应急救援体系。(1)未编制或者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2)高危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3)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的。(4)没有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5.外包管理。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6.建筑安全。(1)厂房、员工宿舍建设不合法,无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的。(2)厂房、员工宿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问题的。7.环保设施安全。环保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分行业整治重点。1.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的。(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的。(7)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8)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2.有色行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的。(7)冶炼炉窖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的;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10)金属治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3.建材行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4.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的;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的。(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的。(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的。(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的。(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5.轻工行业。(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的。(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6.纺织行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的。(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的。7.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的。(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的。

  (三)专项类整治重点。1.粉尘涉爆。(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的。(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的。(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装置的。(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2.涉氨制冷。(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3)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4)热氨除霜集管有跑、冒、滴、漏和结霜现象的。3.有限空间作业。(1)对有限空间没有进行辨识,没有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情况的;没有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2)有限空间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没有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或者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3)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监测;作业过程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4)没有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没有配备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等应急器材,没有进行定期演练的。(5)有限空间场所没有规范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6)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承包方,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4.冶金煤气作业。(1)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的。(2)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的。(3)煤气区域未按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的。(4)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的;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的。(6)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7)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批准的。(8)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9)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不到位的。

  三、责任分工

  (一)部门分工。本次大排查大整治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为市级责任部门,其中应急部门检查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信部门依“三定”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住房部门主要负责排查整治厂房、员工宿舍的结构安全隐患;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排查整治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市国资委负责市直管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委托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国资委协调委托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市建设局负责协助提供企业厂房、员工宿舍设计建造档案;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工作。

  (二)各级分工。按照一家企业对应一个政府监管部门的原则对所有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市级负责央属省属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和市属企业(含生产系统),其他企业由区、镇(街道)政府负责,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上一级政府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对下一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排查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督导。其中,厂房、员工宿舍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进一步深化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业主自查,镇(街)排查,区(管委会)复核,市、区领导小组督导”的方式,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并由市级领导小组跟踪督促。

  四、整治方法

  本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分阶段、不分步骤,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瞄准不再造成人员伤亡的硬目标,严字当头,坚持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把宣传发动、自查自改、执法问责、隐患整改贯穿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

  (一)督促企业全面自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工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企业大排查大整治方案,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立查立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全面履责,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和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具体方案,全面深入开展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所有问题隐患进行登记,一一组织整改,做到动态闭环管理。

  (二)立即组织拉网检查。即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可采取分片包干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摸清负责排查的企业总数,建立排查企业清单,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本方案要求,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找准大风险,有效化解风险。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定准对策措施,倒排时间表,逐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三)严肃严格监管执法。即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及安全服务,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法违规和整改走过场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严格依法查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或关闭的要停产和关闭,建立监管清单、执法清单、问责清单并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倒逼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四)全面落实隐患整改。坚持把保证人身安全放在大排查大整治的首要位置,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对查出的隐患都要当作事故予以重视;推动工作中要区分轻重缓急,急的要集中力量立行立整,所有隐患要抓紧分工,分批分期整改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造册登记,分门别类实行清单化管理,做到“一区一册、一企一档”,动态闭环管理。属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避险,科学整改,挂牌督办,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一盯到底,确保重大隐患整改“五落实、五到位”。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做法,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市、区、镇(街道)、村和各工业企业同步发力、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牵头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本辖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具体方案,细化内部分工和措施,及时研究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隐患要亲自督办整改;区安办要抓总、抓统、抓协调,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各级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部门职责,加强沟通,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分工细案;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操作细案,强化措施要求,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好人主义,加强监管执法,严抓严管、盯住不放。各工业企业要落实安全首责、扛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复工复产期间必须在岗在位,技术和管理团队、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切实将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管理者、每一个员工、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抓好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并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抓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区安办要联合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开展督查,综合运用考核、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要采

  取“四不两直”“双随机”明察暗访开展“回头看”,切实纠正大排查大整治过程中存在的推诿扯皮、责任悬空、纸上整改等问题。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区安委办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要将本辖区本部门具体方案于4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并于每季度首月1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联系人:王文荣,联系电话:2699908,传真:2699965,电子邮箱:7408555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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