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为有效发挥《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版)》(以下简称《准入清单》)的指导、约束作用,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准入管理水平,结合当前我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际,特对本《准入清单》做出以下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准入清单》第一至第五条款是制定《准入清单》的指导原则和依据,项目环评审批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和依据,合法合规、科学客观和实事求是地落实《准入清单》提出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二、根据《准入清单》第三条和第五条,各管控单元禁止和限制准入的项目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有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确定的。没有明确依据的,不得强行要求。有关政策、规划等依据发生变更、调整的,应从其新的规定。
三、准入项目环评审批方式原则上按照《准入清单》第三、第五条的规定实行,《准入清单》表1、表2、表3有具体明确的,按其确定方式;涉及关系民生的相关行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领域的项目按照第五条规定实行更加简化、高效的审批管理。
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补充通知》(厦环综〔2020〕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工业控制线范围之外的区域内(包括除生态红线以外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具有合法权属的工业用地,现仍保留工业用地使用的,有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说明如下:
(一)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准入清单》表4、表5中对应的有关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二)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以下项目: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饲料及其添加剂制造、有机树脂工艺品制造、含熔铸(铸造、锻造)工艺的合金及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含表面处理(酸洗、磷化、电镀、化学镀、喷漆)工艺的金属或非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3. 排放污水不具备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需设置入河或者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4.使用煤、燃料油等高污染燃料或生物质(含颗粒)燃料的建设项目;
5.选址临近居住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而可能引发噪声、粉尘、臭气污染扰民的建材、废物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理的项目;
6.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管控行业的建设项目;
7.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
8.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构成较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五、对于不能入驻工业园区或者因行业特点需要因地制宜选址建设的畜禽养殖、建筑砂石开采、建筑材料加工制造(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砼构件、砂石砖瓦制造),在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而且选址周边没有居住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前提下,根据相关专项规划、行业建设计划或者点状供地规定等有关依据进行选址。
市场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上述建筑材料加工制造项目应选址于工业类建设用地,避开农业生产用地和规划的居住用地,防止土壤污染风险。除《准入清单》明确的同安洪塘石材工业区外,翔安莲河、集美碗窑、海沧新阳和凤山等片区已规划或计划增加建材工业用地。各区应因地制宜引导建筑材料加工制造项目选址建设,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缓解建设市场需求矛盾。
六、统一明确《准入清单》“表3 厦门市产业空间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关于现有和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包括村庄、拆迁安置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外围100米范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准入限制要求,不得新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化工、制药项目(研发孵化类项目除外,不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原料的单纯物理提纯、混合、复配、分装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二)制革,人造革,发泡胶,塑料再生(包括改性),制浆造纸(含废纸),轮胎制造,橡胶再生,含炼化及硫化工艺的橡胶制品(硅橡胶制品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三)化纤制造(单纯纺丝除外),制鞋(使用有机溶剂的),含染整、染色、印花工艺的毛皮、纤维、塑料纺织品生产项目;
(四)饲料及其添加剂制造,有机树脂工艺品制造,沥青制品制造,玻璃钢制品制造项目;
(五)香辛料调味品制造,发酵制品制造,屠宰,含发酵工艺的食品、饮料、调味品制造项目;
(六)含有喷漆(工业涂装)工序的项目(使用电泳、固体涂料、水性涂料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七)丝印项目,包装印刷项目(纸制品印刷项目以及使用水性油墨的印刷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八)含金属、合金高温熔炼、熔铸(铸造)工艺的,含PVC、尼龙、再生塑料加热成型或塑料涂覆工艺的项目;
(九)其他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稀释剂原辅材料年使用总量2吨以上的,或者2吨以下但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2吨及以下的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
七、《准入清单》的表3主要从空间上设定各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表4、表5重点从产业方面设定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提出产业项目适合入驻的管控单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具体管控单元产业项目空间准入条件,表3、表4、表5不一致的,以表3为准。
八、《准入清单》中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等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原则执行。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等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有法定的批准依据,并遵照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时间和污染物项目执行。
九、有关行业和生产工艺准入说明
(一)建筑施工弃土、弃碴综合利用项目选址环境准入按照本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生产工艺等其他准入条件按《准入清单》要求执行。
(二)生物医药、食品生产加工项目优先引导进入相应的生物医药园区和食品工业园区。对于一些没有特别环境要求的食品、生物制品生产项目入驻其他工业园区的,经环评论证环境相容可行的,许可准入。
(三)《准入清单》禁止或限制的喷漆、印刷、印花工艺是指使用有机溶剂型的油漆、涂料、染料、油墨以及有机溶剂稀释剂的工艺,不包括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水性涂料(水性漆)、水性油墨。
(四)《准入清单》中的电镀行业项目指专业电镀企业或者设置电镀车间以金属或非金属电镀表面处理为主的项目,不包括生产中必须配套的关键性、短流程电镀工序的项目。禁止、限制的化工项目是指包含化学反应流程的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不包含新材料项目生产中必须配套的关键性、短流程化工工序的项目和单纯混合、分装、物理提纯的项目。需配套电镀、化工工序的项目的许可准入条件按照《准入清单》第四条要求执行。
(五)《准入清单》禁止准入的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特指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特种陶瓷、高档工艺陶瓷和日用陶瓷项目经环评论证可行的,许可准入。禁止准入的传统塑料薄膜彩色印刷项目特指国家产业政策等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塑料薄膜印刷。
(六)《准入清单》所列铸造工业,系指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C3391黑色金属铸造、C3392有色金属铸造;锻造工业系指C3393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行业类别。清单所禁止的铸造、锻造系指专业铸造、锻造加工,不包机械设备制造业中的配套铸造、锻造工艺。
十、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