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 第11号)、《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环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2020年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2019年版)(附件1)中,应依法领证或登记而未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需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凡是列入《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2)中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
二、核发部门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联系电话:0530-5127060
三、申请登记程序
(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链接: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
详细登记核发程序及申报指南,请登录:菏泽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查询或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电话咨询。
四、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或者应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其他说明
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附件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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