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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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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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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应急规〔2020〕1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02生效日期:2020-01-02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根据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或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中国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举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举报受理单位: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邮编:530021;举报电话:0771-12350;举报网址:“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官网网站。

  第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等。
  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事实及与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可供核实的信息。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受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对受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

  第十条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个人和社会泄漏,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处,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100-5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对案值金额100以上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
  (二)匿名举报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已发现并正在解决的;
  (四)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的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且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受理并办理相关奖励事宜,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遵循分级负责原则。市本级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的负责;县(区)、开发区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需递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委托办理领取的,需提供有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核验原件),核验完毕后,举报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人不愿或无法到场领取奖励金的,由举报人向举报受理机关提供有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指定举报人本人可用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举报受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由该部门按其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处置卡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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