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我办编制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确保相关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 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
二、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含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适用本技术指南。
(一)预处理与分类包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单独收集并做好台账记录。损伤性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感染性、病理性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至少使用双层包装,并在表面粘贴红色警示标识,密封后禁止打开。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技术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二)收集与运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与运输该类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指派专人负责,不得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运,并做好交接记录。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立即进行消毒。(技术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三)暂时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专用贮存区域,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常规医疗废物混合。在原有医疗废物贮存间内单独分区贮存的,应当与常规医疗废物有明显间隔(如物理隔断、过道等)。原则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专用贮存区域应配备专人负责消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适当增加收集频次,优先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确需暂存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暂时贮存场,专人管理,不能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放,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暂时贮存场所应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每天至少两次。
(技术指导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集中处置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处置,同时要规范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确保无害化处置效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时,应合理设置隔离区(如警戒线),并有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批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完毕后,由专人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立即对隔离区进行消毒。
优先采用高温焚烧工艺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确实不具备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条件的地区,应送至高温蒸煮等非焚烧工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处理后的废物不经破碎,采用固定专用车辆,直接送生活垃圾焚烧炉或危险废物焚烧炉进行最终处置,并对固定专用车辆及时消毒。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就地焚烧处置。
(技术指导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五)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应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和防治措施等。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发生遗撒、泄漏时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及运输车辆等。
运输及集中处置装置操作人员的防护,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消毒。
(技术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六)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试行)》(川环办发﹝2020﹞3号)开展应急环境监测。(技术指导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三、废弃口罩污染防治技术要点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当参照本技术指南,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收集、运输和处置。清洁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按照常规医疗废物要求管理。(技术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农村地区应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容器设置。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应当在原有垃圾收集点增设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容器应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专用),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农村地区应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技术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投放。居民日常产生的废弃口罩应用塑料袋单独打包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有条件的应采取消毒措施,投放后应及时洗手。(技术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三)清运消毒。废弃口罩须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专门垃圾容器、垃圾中转站应每日消毒杀菌;运输车辆须密闭,中转处理后要及时消毒杀菌。(技术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规范处置。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应在卫生健康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进行消毒杀菌等预处理后,交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害化焚烧处理。(技术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五)作业防护。从事收集、转运、处理的一线环卫工作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按传染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技术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