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以下简称“收运处置体系”)是指从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将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最终处置所配置的设施、车辆、运行服务队伍和建立的管理制度。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庄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但一些地区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改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以补足设施短板、构建长效机制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广泛动员群众,统筹县(市、区、旗)、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建立健全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水平提升,为农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东部地区以及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90%以上自然村组;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90%以上行政村及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到2022年,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并实现稳定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分类减量先行。按照《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号)要求,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在收运处置体系前端开展村庄保洁和垃圾分类,配合推动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有效减少需外运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和外运频次。
(二)优化收运处置设施布局。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终端处置设施能力等因素,统筹县(市、区、旗)、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合理选择收集、转运和处置模式。按照交通便利、便于作业的原则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乡镇垃圾转运站及各类运输车辆,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频次。合理安排终端处置设施,鼓励相邻县(市、区、旗)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人口规模较大、运输距离较远的乡镇可建设区域性终端处置设施。
(三)加强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实现自然村组全覆盖的目标,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配置收集车辆,尽量做到密闭、卫生。新建或改建乡镇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要建设压缩式转运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每个乡镇均应具备转运农村生活垃圾的能力。补齐终端处置设施短板,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每个县(市、区、旗)均应具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能力。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处置工艺,不得使用没有稳定达标运行实绩的工艺。禁止露天焚烧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坚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大转移”。
(四)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建立运行管护队伍,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制定收运处置设施管护标准,明确各环节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农民群众普遍参与的管护效果评价机制。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明确村民责任,引导和规范村民正确投放生活垃圾,自觉爱护有关设施设备,自觉参与维护村庄公共环境。
四、工作组织
(一)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建立组织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要制定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方案,逐步提高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二)加大资金投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动省市县政府加大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要推动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
(三)建立工作台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汇总市(州、盟)、县(市、区、旗)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填写本地区工作台账(见附件),每半年报我部村镇建设司。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工作台账,结合全国村镇建设统计、第三方机构现场核实数据,评估各地工作情况。
(四)加强督促落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督促落实机制。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暗访、异地交叉互评等措施督促本地区工作落实,对随意倾倒、堆放、露天焚烧、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以及违法违规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