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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煤矿自行停止井下作业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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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应急函〔2019〕28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8-01生效日期:2019-08-01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

  按照2019年7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为做好煤矿在自行停止井下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属于自行停止井下作业的煤矿必须立即制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执行。对确需保持井下排水的煤矿,严禁停止矿井通风。对继续保持通风的矿井,必须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停止矿井通风的矿井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切断井下电源,断开入井缆线、管路、轨道,对所有井筒实施临时封闭。

  二、煤矿自行停止井下作业期间,严禁回撤井下设备、设施,对继续私自组织生产的,必须从严查处。

  三、煤矿自行停止井下作业期间,企业要落实专人对所有井口实施严格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入井。所有驻矿安监员必须保持到岗在位,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明确领导干部盯守责任,落实盯守人员。

  请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相关煤矿企业,并严格贯彻执行,确保煤矿在自行停止井下作业期间不发生伤亡事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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