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应急〔2019〕8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8-29生效日期:2019-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三、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条件》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标准,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8月29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从业条件。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五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附表1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1

计算机

3

每套中包括光盘刻录机、移动存储器各1

2

打印机

1

激光打印机

3

传真机

1

适用普通纸

4

照相机

3

不低于800万像素

5

录音录像设备

2

用于现场记录,记录时间不少于10h

6

对讲机

2

通话距离不小于1000m;含防爆型一对

7

消防技术服务专用车辆

2

满足装载相关专业设备和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要求,并设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标识

8

个人防护和劳动保护装备

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注:打印机、传真机等可配备同时满足相应要求的一体机。


  附表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1

秒表

3

量程不小于15min;精度:0.1s

2

卷尺

4

量程不小于30m;精度:1mm2个。量程不小于5m;精度:1mm2

3

游标卡尺

3

量程不小于150mm;精度:0.02mm

4

钢直尺

3

量程不小于50cm;精度:1mm

5

直角尺

3

主要用于对消防软管卷盘的检查

6

电子秤

1

量程不小于30kg

7

测力计

1

量程:50N500N;精度:±0.5

8

强光手电

4

警用充电式,LED冷光源

9

激光测距仪

3

量程不小于50m;精度:3mm

10

数字照度计

3

量程不小于2000Lx;精度:±5

11

数字声级计

3

量程:30dB130dB;精度:1.5dB

12

数字风速计

3

量程:0m/s45m/s;精度:±3%

13

数字微压计

1

量程:0Pa3000Pa;精度:±3%,具有清零功能,并配有检测软管

14

数字温湿度计

1

用于环境温湿度检测

15

超声波流量计

1

测量管径范围:0mm300mm;精度:±1%

16

数字坡度仪

1

量程:0°∽±90°;精度:±0.1°

17

垂直度测定仪

1

量程:0mm500mm;精度:±0.2μm

18

消火栓测压接头

3

压力表量程:0MPa1.6MPa;精度:1.6

19

喷水末端试水接头

3

压力表量程:0MPa0.6MPa;精度:1.6

20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量程:0Ω∽1000Ω;精度:±2%

21

绝缘电阻测量仪

2

量程:1MΩ∽2000MΩ;精度:±2%

22

数字万用表

3

可测量交直流电压、电流、电阻、电容等

23

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3

检测杆高度不小于2.5m,加配聚烟罩,内置电源线,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2h

24

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3

检测杆高度不小于2.5m,内置电源线;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2h

25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1

减光值分别为0.4dB10.0dB各一片:具备手持功能

26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1

红外线波长大于或等于850nm,紫外线波长小于或等于280nm。检测杆高度不小于2.5m

27

漏电电流检测仪

1

量程:0A2A;精度:0.1mA

28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1

可检测一氧化碳、氢气、氨气、液化石油气、甲烷等可燃气体浓度

29

数字压力表

1

量程:0MPa20MPa;精度0.4级;具有清零功能

30

细水雾末端试水装置

1

压力表量程:0MPa20MPa;精度:0.4

注:其他常用五金工具、电工工具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附表3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1

计算机

2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2

评估软件

2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评估需要的软件包括而不仅限于:人员疏散能力模拟分析软件、烟气流动模拟分析软件(CFD)、结构安全计算分析软件等〕

3

烟气分析仪

1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4

烟密度仪

1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5

辐射热通量计

1

满足评估业务需要


同地区相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题库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