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经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废止《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