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鲁安办发〔2019〕40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6-04生效日期:2019-06-0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鲁政办发〔2019〕94号)部署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抓基础补短板,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企业事故隐患,强化精准执法和处罚力度,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持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水害防治: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是否查清矿区及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是否查清矿区范围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矿井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顶水开采的,有限水是否已经疏干,大水矿区是否采取围幕注浆等有效措施;是否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机构、制度并编制汛期应急预案;是否安排专人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并落实防范治理措施;是否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强含水层等不安全地带,是否留设防水矿(岩)柱;对接近水体地带或可能与水体联系的地段,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建立并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

  2.采空区:金属矿山采空区是否按设计要求时限及时实施尾砂充填,充填是否接顶、充填体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石膏矿等非金属矿山采空区,具备崩落条件的是否严格顺序崩落;不具备崩落条件的,是否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支护;是否建立采空区定期监测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是否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中毒窒息和火灾: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是否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井下炸药库、储存动力油的硐室等是否设置独立的回风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是否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是否为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是否采用阻燃材料;井下切割、焊接等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筒内使用的玻璃钢等材料是否为阻燃型;是否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坠罐跑车: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型设备,提升设备是否取得矿用标志;防坠罐、防过卷、防跑车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提升机、提升装置、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是否严格落实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井口及各提升中段的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安全门的打开与罐笼的位置是否实现闭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机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乘载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是否按规定将钢丝绳和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应急管理部门。

  (二)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是否对露天边坡稳定性进行定期监测;排土场的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设计进行排土作业;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三)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调洪库容等是否满足设计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库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对已经闭库和废弃的,是否落实巡查制度;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五)冶金等工贸领域

  1.粉尘防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保持25米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收尘并有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沉降室、除尘风道是否符合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清理。

  2.钢铁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煤气柜与居民稠密区、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是否保持25米以上,气柜是否设置防雷装置;煤气区域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场所是否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为从事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人员配备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3.高温熔融金属:高温熔融金属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是否设置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吊运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盛装高温熔融金属与液渣的容器耳轴是否按要求定期探伤检测;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有积水或易燃易爆物品;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

  4.加热炉:加热炉煤气主管道眼镜阀平台是否符合带煤气作业的操作要求;加热炉炉顶区域空气、煤气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是否朝向安全区域;防爆电气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是否安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是否设置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上是否安装低压警报装置,是否与自动隔断装置联锁;空气管道的末端是否设有放散管,放散管是否引到厂房外;切断装置前后、不同压力煤气管道的放散管是否共用;重点煤气泄露区域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加热炉体是否完好。

  5.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是否存在“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数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液氨管线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热氨除霜集管是否有跑、冒、滴、漏和结霜现象。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下风侧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是否保持300米以上、与其他方位集中居住区是否保持150米以上。

  6.涉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并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悬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杜绝盲目施救。

  (六)教育培训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企业是否落实全员培训并考核合格;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非煤矿山“五类”关键岗位人员是否集中培训、统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风险点划分、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是否符合企业生产工艺和岗位实际;隐患排查责任是否落实到岗位、班组、车间和厂(矿)管理层,排查内容是否与所排查岗位的管控措施相对应。

  (七)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乡(镇、街)、村(居、社区)网格化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非法开采或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以矿山开采为名非法盗采煤炭行为;以一般工贸企业名义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非法违法转包、发包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刑责任。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

  这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排查治理责任,完善《非煤矿山和冶金工贸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及时传达至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

  1.开展全员全岗位全过程自查。各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全体员工依据《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目录》进行翻箱倒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必须聘请业务精干专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彻底整改。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要建立安全风险研判、报告、承诺、公告和监督制度,完善覆盖全员、全岗位、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班前会、专题会等形式,自下而上层层研判、记录、报告和签字承诺、压实责任,做到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接受全员和群众监督。

  (三)执法检查阶段(7月至9月底)。

  1.制定“一企一策”监管措施。各市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统筹结合今年以来部署的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关建环节,分门别类的研究制定“一企一策”监管措施,建立重点执法检查台账。

  2.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县级检查要对辖区内企业普查一遍;市级检查要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把专项整治情况纳入粉尘防爆、钢铁煤气治理交叉核验活动范围,一并进行核验。各项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逐级上报省应急厅,处置意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跟踪企业落实;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

  3.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在2018年评估基础上,持续改进完善建设理念、方法和手段,分类指导、精准推进,引导企业建成切合本单位工艺、设备、环境和岗位实际的双重预防体系,切实发挥双重预防体系源头防范风险的关键作用。7月至10月底,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完成全省地下开采矿山和露天开采矿山和100家金属冶炼企业评估;各市、县(市、区)政府分工负责完成其余高危企业的评估。

  (四)“回头看”阶段(9月至10月)。

  在前期整治基础上,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压茬开展“回头看”检查,认真查缺补漏,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1.企业要确保自查不留死角,是否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事故隐患整改、是否建立并高质量运行双重预防体系、是否对安全风险承诺公告,隐患排查是否落实到岗位、班组、车间和厂(矿)部门等,存在缺项或者问题的,要迅速整改,确保安全。

  2.市、县应急管理局要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安全培训、自查自纠、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风险研判承诺公告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要逐企、逐项梳理检查情况,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部销号清零,不留空挡。要认真总结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评估。

  3.省非煤矿山专业委员会要组成明查暗访组,不定期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重点市、县(市、区)和企业一线暗查暗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八个行业企业有40余万家,点多量大面广、产业链长、涉及危险作业人数和易发生事故环节多,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这次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到实处,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和企业。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力度。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先进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让正能量成为主流,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要加大社会监督,充分发动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定期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的地区和被依法关停处罚的企业,为专项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总体目标、重点内容和工作步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层层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以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为重点,全面细致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关建环节和关键岗位的风险隐患;要严格控制易发生事故的关键岗位和作业场所作业人数,涉爆粉尘作业场所、非煤矿山工作面等人员集中作业场所,原则不得超过9人,临时有限空间作业不得超过3人,涉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确保不发生大的事故。

  (四)严格“十个”一律。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凡存在以下问题的,要严格落实“十个”一律,严肃责任追究。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自查自纠不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对企业和责任人顶格处罚;对未建或委托第三方包办双重预防体系或者运行与现场脱节的,一律停产停业,推倒重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坚决关闭取缔;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弄虚作假、拖沓应付和执法检查走过场的,一律通报全省,实施“一票否决”;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问责;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的,一律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94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市分别于8月、9月底前将附件1报省应急厅;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附件1、附件2一并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王传坤,0531-81792200;yjtjcc@163.com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