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府规〔2019〕2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4-30生效日期:2019-07-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强化环境管理,助推上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现提出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转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在产业源头准入、环境风险控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功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既要优化营商环境,又要守住生态环境底线。通过制度创设、流程再造,强化分类施策,对量大面广、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同时,对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监管,守好底线。

  ——“放管服”统筹兼顾。转变政府职能,把属于市场和企业的职能放给市场和企业,政府强化区域规划宏观引导,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并做好事前服务,明确环境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改革举措

  (一)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制定重点行业名录。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强化高污染、高风险项目的环境监管。把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和项目纳入重点行业名录,实施目录制管理,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动态调整。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施工、运营等各阶段实施重点监管,严格环评审批。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形式、审批流程上大幅优化简化。

  2.出台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优化项目类别及环评形式。

  3.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通过制定正面清单方式,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也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在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相关措施落地的区域,对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予简化,具体措施如下:

  1.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

  2.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方式调整为告知承诺。建设单位递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作出承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即出具审批意见。政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

  4.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环境数据。

  (三)优化公众参与模式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公众参与效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公示次数调整为2次,累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报纸、公告等方式,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不再开展入户问卷调查。对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合理意见,建设单位应采纳并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相关审批信息。审批过程中,始终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四)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发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内容,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内容不再纳入评价范围。出台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范本,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

  (五)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服务市场

  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服务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提供高效、优质的第三方服务,应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并举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监管体系。在政府监管方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考核和信用管理机制,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个人,强化惩处措施。在行业自律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导向作用,规范行业秩序,通过加强培训、强化行业内部管理、鼓励参加质量体系认证等方式,推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在社会监督方面,多渠道畅通公众监督,加强信息公开。

  (六)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惩联治,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监管对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市、区、街镇三级监管体系,夯实属地管理职能。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同时,借助科技手段,不断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的范围,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七)主动服务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1.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依托网上办事系统,建设单位可实现在线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网上审批,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主要审批节点公开可查。

  2.制定行业环保守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环保行业守则的方式,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掌握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帮助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对实施不力的地区,实行通报、约谈、问责等办法。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审批流程和操作细则,使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修订有关规章

  固化改革成果,加快推进《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的修订工作。

  (四)加强政策落实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事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五、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