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20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服务中心、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将安全生产巡查(含消防,下同)作为落实各区、各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重要手段,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三条 巡查原则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原则,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作为巡查重点,坚持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注重以点带面、成果运用、推动全局。
第二章 巡查组织
第四条 职责授权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二)审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组;
(四)听取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情况汇报;
(五)研究安全生产巡查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巡查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承担安全生产巡查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会同组织等部门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
(五)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巡查组开展工作;
(六)对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
(八)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巡查有关工作情况;
(九)办理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巡查事项。
第六条 设立巡查组市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巡查组,承担具体巡查任务。巡查组向市安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巡查组组成安全生产巡查组由组长、副组长、若干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7至10人。
组长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选派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局级领导干部担任。
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商请市级有关部门现职或近期退休、从事安全监管的处级干部担任。
工作人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抽调,专家从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按需选定。
第八条 人员条件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与巡查对象没有利益关系;
(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查找隐患、综合分析、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九条 组长负责制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巡查任务一次一授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巡查方案统筹确定巡查方向、巡查重点、巡查进度、巡查报告等;
(二)组织召开巡查组会议,研究解决巡查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沟通汇报;
(四)根据巡查工作需要,与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五)对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审核把关;
(六)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组成人员职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计划,开展各项巡查工作,起草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等。
巡查组其他成员按照组内分工,认真完成相关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成员保障巡查组成员在一个巡查任务周期内相对固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指派人员代理派出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查实施
第十二条 巡查对象安全生产巡查对象是各区及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重点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巡查内容安全生产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年度工作任务等落实情况;
(二)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推进各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工作,编制和实施“责任、权力、监管、任务”四类清单情况,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开展安全生产全面评价等情况;
(三)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等专项规划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四)推进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措施,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区)建设情况;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力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保障措施等情况;
(七)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和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建立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重要活动、重大赛事、极端天气等安全生产保障、应急救援准备等工作情况;
(九)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十)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情况;有关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十一)国务院和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巡查频次每2年开展1次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巡查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对存在突出生产安全问题以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突出火灾隐患问题的区和市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巡查。
第十六条 巡查周期对每个区的巡查时间原则上为5至10个工作日。专项巡查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巡查方式安全生产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单位)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地区(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单位)的来信、来电等;
(四)抽查核实相关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中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召开座谈会,及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六)到被巡查地区(单位)所属乡镇街道、部门或者企业了解情况;
(七)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八)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工作程序安全生产巡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巡查工作开始前,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单位),并组织巡查组全体成员集中培训;
(二)各巡查组拟定巡查实施计划,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
(三)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告,接收并组织核查群众举报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五)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六)被巡查地区(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巡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验收;
(七)市安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巡查要求巡查组依靠巡查对象开展工作,不干预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替代巡查对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不承担巡查对象辖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成果运用市安委会向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巡查情况,并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符合《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约谈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约谈警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有关规定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在市应急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
第四章 巡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对群众反映强烈、违反有关规定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作纪律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纪监督被巡查地区干部群众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查组或者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二十五条 问责情形巡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巡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落实要求各区党委和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和开发园区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措施落实。
第二十七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