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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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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8〕41号

颁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8-11-26生效日期:2018-11-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对《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赣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江西省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市内较大以上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1.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具体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请求。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卫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2 信息报告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引发国际影响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信息发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特警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规范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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