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也是烟花爆竹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相关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要坚决防止因机构改革造成监管脱节,工作断档,责任缺位。
二、坚守安全红线,严格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运输和质量管理。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燃放许可审批,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积极倡导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各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检查,严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购买、运输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产品行为。
三、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旺季“打非”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部署,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要强化部门共同参与,协作联动,重点紧盯行政区域交界地带、民宅、山林、废旧厂房、仓库等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设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网络销售、邮寄快递烟花爆竹行为。对查处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要认真查清药物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倒查非法生产窝点;对未按规定渠道流入我省的烟花爆竹,要倒查生产厂家、经销单位,依法查处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严厉追究发货方和委托人的责任。同时,各地要认真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非法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烟花爆竹特点,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购买、堆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在主要街道、居民区显著位置张贴和发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与安全燃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让群众熟知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的危害,自觉远离不安全行为。同时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充分利用110、12350等电话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形成良好的“打非”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社会氛围。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县(市、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乡镇政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附件: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