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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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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法〔2018〕40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0-17生效日期:2018-10-17

各区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7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包括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
  (三)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是否按规定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申请许可项目中是否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与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相结合,采取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等。根据既往检查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报送资料情况等,了解行政相对人近期状况,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检查案卷;
  (二)不定向抽查。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委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三)定向抽查。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按照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定期对所监管企业组织督查检查;
  (四)实地核查。必要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第六条 根据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对诚信度高的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鼓励公众通过政务网、举报电话等反映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完善执法投诉和督办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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