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公告 2015年 第17号),我局对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津环保审〔2015〕5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市环保局环评处 俞皓
联系电话:87671583)
(此件主动公开)
一、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除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建设项目)
二、水利
1.水利工程:涉及跨区河流的建设项目。
三、能源
2.水电站: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3.火电站:全部。
4.热电站:全部。
5.输变电工程:±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500千伏以下、220以上交流项目(含220千伏);跨区110千伏交流项目。
6.输油管线:跨区的管线项目。
7.输气管线:跨区的管线项目。
四、交通运输
8.新建(含增建)铁路:跨区的项目。
9.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跨区的项目。
10.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区的项目。
11.城市道路:跨区的城市道路项目。
12.轨道交通:跨区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五、冶金
13.钢铁:炼铁、炼钢项目。
14.有色冶炼:全部。
六、机械
15.汽车:新建(含增建生产线)整车(在现有整车生产线上更换车型除外)项目。
七、城建
16.供水:跨区的供水项目。
17.供热:跨区的供热项目。
八、社会事业
18.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九、核与辐射
19.核技术利用:全部核技术利用项目。
20.电磁辐射设施: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以外及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十、涉密工程
21.除绝密工程以外的涉密项目。
十一、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