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并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郝喜川,电话:82366978。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1日
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冶金等企业(主要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下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含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由市审核公告)企业的评定工作,申报国家(一级)和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含企业员工总数100人以上或全年企业销售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冶金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评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自评报告内容参照市级自评报告内容编制。
企业员工总数50-100人的规模以下冶金等企业,可按照《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否决项无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下的微型冶金等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化创建可按照《佛山市微型冶金等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2)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否决项无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冶金等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招标确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冶金等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评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评审资格证书。
未取得评审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微型冶金等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自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3)。
(二)无自主自评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公告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帮扶工作,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自评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有中介帮扶机构参与的必须在《自评报告》首页署名盖章;无中介帮扶机构参与的,填写“无”。
第八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帮扶市场,提高企业标准化创建服务水平和质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经确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
第九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评审:
(一)企业经自评达到国家、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提交2份《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4)到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1份《自评报告》交还企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单位实施。
(三)对规模以上(含企业员工总数100人以上或全年企业销售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四)对规模以下企业、微型冶金等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或评审组长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证书。
(五)评审单位在对企业开展现场评审之前,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存在明显错漏的可直接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六)对评审达标的企业,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申报材料,企业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核达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相应的证书。
对审核不达标的企业,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申报资料按要求整改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达标公告的有效期内,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http://218.13.13.90:8081/fsEnterSelfMgt/login.hwsj),每月上报排查整改的各类隐患,企业使用自助管理系统上报排查隐患的情况将作为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后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于标准化证书达标期满前6个月内,按如下程序申请延期换证:
(一)企业填写《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见附件6),报所在地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延期评审;
(三)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延期评审,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单位实施;
(四)评审单位对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评审的人员组成和时间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款进行,延期评审完成后,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延期评审报告》,见附件7);
(五)对延期评审通过的企业,将符合要求的《延期评审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报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六)对延期评审不通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申报材料,企业整改后重新申请延期评审。
第十三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延期核准、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延期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延期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延期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
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申报资料按要求整改补充完善后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期满延期换证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分细则)已经修订,应按新标准(评分细则)办理延期换证。
第十五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撤销: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重新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有关企业、标准化帮扶机构、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2.佛山市微型冶金等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3.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4.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5.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
7.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