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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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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2018〕1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8-01-30生效日期:2018-01-30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机制,探索推进我市分区域激励型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2018年我市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的具体安排;是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做法。

  二、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生态环境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公平公正原则。即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

  (三)统筹兼顾原则。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战略下的综合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三类生态补偿要素实施生态补偿,基本实现中山市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四)动态调整原则。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保持同步增长模式,生态补偿政策周期性开展评估,调整后滚动实施,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五)比例分担原则。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三、补偿范围

  中山市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以下生态功能区域:

  (一)耕地:是指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所核定的耕地,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二)生态公益林:是指全市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市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分别由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确定。

  四、补偿对象

  生态补偿对象包括耕地生态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三类:

  (一)耕地生态补偿对象,即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责任单位。

  (二)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即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五、补偿标准

  (一)2018至2022年,耕地和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2018至2022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212、225、239、253和268元/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06、112、119、126、134元/年·亩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27、135、143、152、161元/年·亩标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六、补偿资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二)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均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下拨和监管由《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明确。全市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按照各类补偿对象的面积与标准拨付至各镇区,由镇区根据相关规定拨付或安排使用。

  (四)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来源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集机制。

  七、责任分工

  全市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主体为耕地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实施小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

  (一)耕地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效果完善耕地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核定耕地生态补偿要素范围,制定耕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给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开展补偿对象责任认定,向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提交耕地生态补偿情况报告。

  (二)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效果完善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核定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要素范围,制定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给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开展补偿对象责任认定,向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提交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情况报告。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效果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核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要素范围,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给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开展补偿对象责任认定,向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情况报告。

  (四)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编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集方案,汇总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将筹集与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协调、跟进、督办生态补偿工作事项的落实。

  (五)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生态补偿资金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公平、公正地使用。

  根据中山市生态补偿对象和实施方案的补充优化,可动态调整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八、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进一步优化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制度,由耕地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牵头完善《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牵头完善《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牵头制定《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二)优化程序。进一步优化生态补偿管理程序,由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中山市生态补偿管理细则》,为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操作指引。

  (三)资金保障。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在市政府审批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和分配方案后,向各镇区下达生态补偿资金上缴通知。各镇区在通知下达1个月内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对于未上缴的镇区在财政税收分成中扣缴,确保全市生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在完成资金收缴1个月内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的下拨。

  (四)动态调整。中山市生态补偿工作实行动态评估和滚动实施机制,生态补偿工作评估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上一周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成效,提出调整建议,保障生态补偿政策的效果适应全市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需求。

  (五)绩效考核。严格执行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制度,各镇区根据市绩效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小组,由该小组开展全市生态补偿绩效评价工作。

  (六)技术支撑。建设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系统,实现生态补偿资金方案基础数据收集、处理与保存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信息收集与备份。建立生态补偿核算技术咨询机制,相关部门安排年度技术咨询相关费用。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2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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