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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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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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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09-28生效日期:2017-10-01

  2016年10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我局会同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补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时间延长至省环境保护厅决定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为止。

  二、启动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一)试点范围:涉VOCs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均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扩建项目原有VOCs排放量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VOCs年排放量小于0.2吨的项目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VOCs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吨的项目,实行排污权交易及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初始价格: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暂定为8000元/吨/年。

  三、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储备指标”进一步明确。

  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在扣减总量减排任务后按以下方式处理富余排污指标:

  (一)因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等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由政府无偿回收并纳入政府储备,按5:5比例进行市镇划分作为总量替代来源。

  (二)因取消污染工序等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按4:3:3比例进行市、镇、企业划分,政府储备量可作为总量替代来源,企业储备量在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可进行排污权交易。

  (三)通过自费进行末端治理、原辅材料转变等方式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在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可用于排污权交易,若有政府参与投资或企业已领取政府补贴的部分,由政府无偿回收并纳入政府储备。

  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按以下方式进行储备、交易管理:

  (一)完成政府下达减排任务的指标,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申请政府等价回购,由政府进行总量核销。

  (二)通过末端治理、原辅材料转变等方式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市等原因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在扣减减排任务后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出让。

  (三)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续期的,由政府无偿回收并纳入政府储备。

  以上事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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