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涉企服务水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涉企服务水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东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东莞市实施政务服务“提升年”行动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等文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面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行政审批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以企业办事更高效便利为宗旨,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行政审批事项相互联动衔接,完善涉企服务保障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将生态环境局内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内相关联的“单事项”整合为企业视角的“一件事”,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四个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次性受理、同步审查、同步审批”,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的利企便民目标,助力我市打造项目“完工即投产”绿色通道,支撑东莞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加快企业发展壮大。
二、审批权限
申请并联审批的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均同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包括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湾分局)受理审批。各申请事项中涉及国家、省、镇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理审批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方案。
三、实施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以上事项均不包括告知承诺制);
(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申请);
(四)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变更或延续)。
四、实施范围
(一)涉及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 《环评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排放生产性废水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环评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名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环评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排污许可与排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排污许可名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且涉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废水(不包括冷凝水、冷却水)的建设项目。
五、实施程序
(一)涉及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环评报告中同步编写,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环评、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各事项分别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二)涉及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环评报告中同步编写,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环评、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各事项分别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涉及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环评报告中同步编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环评、入河排污口审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各事项分别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四)涉及排污许可与排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各事项分别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六、其他实施要求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选择符合实施条件的并联审批方案,上述并联审批事项存在部分事项通过技术审查,部分事项不通过的情形,审批部门对通过事项出具审批许可文件,不通过事项企业可按单个事项原审批程序要求再单独申请,或参照本方案相应实施条件对原不通过事项重新申请并联审批。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材料清单及样板等详见附件“多证合一”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
七、环境管理要求
(一)“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并联审批模式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企业不参与并联审批或相关事项不符合并联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分别审批。
(二)实施“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单位,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试点企业作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审批事项的要求,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
(三)建设项目在完成“多证合一”并联审批后、运行投产前,存在重大变动办理情形的,企业应单独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符合“多证合一”实施情形的,可参照本方案向审批部门重新申请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非重大变动导致排污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重新申请、变更或调整排污许可证并将变动部分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取得入河排污口论证批复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发生改建、扩建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建设单位取得排水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四)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完成试点的企业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对监管过程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八、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市级“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协调科、水生态环境科、执法监督科、各执法科及各生态环境分局组成,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协同开展具体工作,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对试点项目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二)强化技术支持
建立“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咨询机制,依托第三方技术力量协助开展技术支撑工作。分类开展对管理部门和排污企业的宣传培训,及时为排污单位解决申请填报的困难。我局将定期就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讨,及时反馈存在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争取试出经验及成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推送传达各项试点工作动态,提高公众对“多证合一”改革试点的认知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政务网站公告、组织宣讲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样化解读,加强对基层工作者和企业管理人员、技术服务单位的线上线下培训,推动改革成效落地应用,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东莞市“多证合一”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2. 申请材料清单及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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