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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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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农委规〔2017〕7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7-09-13生效日期:2017-09-13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水产局):

  为提高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明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省农委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黑龙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的《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管辖水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1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突发事件。

  1.4.2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是否属本县(市)、市(地),离事发水域最近县(市)、市(地)渔业主管部门都应做出响应,协助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善后处理按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辖区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市、县三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农委渔业局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渔业局。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

  (1)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扬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监督整改;

  3.1.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1.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组)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3.1.4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情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3.2 预警

  3.2.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社情舆情、周边动态、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可能发生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信息等。

  3.2.2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阻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2.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渔业主管部门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2 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3 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4 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信息收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信息报告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接到报告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立即报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省安全监管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上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通报省安全监管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3)一般事件上报至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通报本级安全监管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必要时,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在向当地政府报告后,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部、省级、市、县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4.4.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报告内容见4.2.3);

  4.4.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到位;

  4.4.3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4.4.4 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5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4.4.6应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处置方案;

  4.4.7应急领导小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外发布和向上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4.5.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4.5.2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阻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地的公安、海事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4.6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6.1 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6.2 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4.6.3 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6.4 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后,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助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5.3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6.1 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6.2 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6.3 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6.4 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在应急响应终止前,或根据事件处置情形,适时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8.1.1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8.1.2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8.1.3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8.1.4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8.1.5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1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8.2.2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8.1中第一、二、三款内容),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3 经费保障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渔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9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9.3 奖惩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作业中导致渔业设施损坏及其产品灭失,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黑龙江省农委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农委函〔2011〕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及市(地)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联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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