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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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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安监[2017]160号

颁布部门: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9-07生效日期:2017-09-07

各县区安监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淮高新区、生态文旅区、工业园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安监支队: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现将《淮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7日

淮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对全市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汇总各业务处室采集的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相关信息。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危化处、职业健康处、监察支队于每月3日前,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1),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对象情况报送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对各相关处室报送的信息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我市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对象名单,于每月8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同时通过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受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后,报送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申请移出。

  第八条 全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市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县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全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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