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淮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淮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淮安监[2017]160号

颁布部门: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9-07生效日期:2017-09-07

各县区安监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淮高新区、生态文旅区、工业园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安监支队: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现将《淮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7日

淮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对全市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汇总各业务处室采集的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相关信息。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危化处、职业健康处、监察支队于每月3日前,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1),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对象情况报送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对各相关处室报送的信息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我市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对象名单,于每月8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同时通过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受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后,报送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申请移出。

  第八条 全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市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县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全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同地区相关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局“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