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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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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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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法〔2017〕5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9-04生效日期:2017-09-04

各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对本市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的单位及其人员名单

  2017年9月4日

  (联系人:刘菁;联系电话:28208800)

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规范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对符合《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纳入本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发生的应纳入联合惩戒的信息,由各执法业务处室、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按照以下原则采集报送:
  (一)监管一处负责采集本制度第二条第(一)、(六)、(八)项信息;
  (二)其他执法业务处室、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对执法中发生的本制度第二条第(二)、(三)、(四)、(五)、(七)、(九)项信息进行采集。
  各执法业务处室、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的信息报送至局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各区安全监管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报送至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将各区安全监管局上报信息收集汇总后报局政策法规处。
  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对本单位上报信息负责。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对上报信息进行法律审核,对符合规定应予报送的信息,由政策法规处交与局办公室。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负责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接。局办公室将上报信息报请局领导审核后,按照程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并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报送工作。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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