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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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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安监联〔2017〕3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7-07-25生效日期:2017-07-25

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59号,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落实责任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的重要手段,是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的关键措施,也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管理。

  (二)落实责任,规范行为。各有关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健全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安排经费,有序组织劳动者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信息沟通,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表》(见附件)和有关个人信息,明确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接触人员,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全覆盖”和“项目全覆盖”,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责任。

  (三)闭环管理,尽职免责。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是对有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是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是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处理过程要留有痕迹并做好闭环管理,以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一人一档,加强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各有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建立。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规范服务行为,严控质量

  (一)规范服务行为。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按照省《通知》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禁止超范围服务、少检和漏检,坚决杜绝不按规范不讲质量的恶性竞争。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表》(见附件2)《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表》(见附件3)进行一致性核对,对存在疑问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询问和了解,必要时提请所在地安监部门调查核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健康检查人员总数,事实相符后订立协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必须客观、真实,并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等,应列表归总,明确复查时间和提出具体建议,便于用人单位把握和操作。

  (二)提高报告质量。一是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报告编制、质量控制、服务要求严格管控。主检医师要按体检规范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审核,确保检查项目无漏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按照要求的格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三、监管机构强化监管,注重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一)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保证。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指导、责令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或复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罚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并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行为。

  (三)安监、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职业卫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加强配合,互通监管信息,共同推进和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安监部门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报告与事实明显不符时应函告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寄发。

  附件:1.《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59号)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表

  3.《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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