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经研究,现就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第三条第十一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八条第七项中关于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的规定,以《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表述为准。
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按以下三层意思执行:
(一)所有矿井都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对边远地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其他条件,但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应当严格审查,并报相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经审查只能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
(三)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