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具体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标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三、实行差别收费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四、征收管理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五、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排污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VOCs排放量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试点行业 |
行业类别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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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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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C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 |
C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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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1 |
初级树脂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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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指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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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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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990 |
仓储业 |
指含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液体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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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 |
C2319 |
包装装潢印刷 |
指根据一定的商品属性、形态,采用一定的包装材料,经过对商品包装的造型结构艺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与安排来装饰美化商品的印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