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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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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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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府办〔2016〕84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6-04-21生效日期:2016-04-2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1月18日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21〕64号)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海南省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在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发生较大事故,超出事发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或者跨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应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3.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运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职能部门应与市县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5)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1.5 预案体系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要求,事故发生后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组成。

  省政府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委会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省安全监管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工作。

  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应急办及省安全监管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省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协助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总工会、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武警海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国家能源局海南业务办公室、海南电网公司、粤海铁路责任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单位主要负责人。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省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参加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省应急办的联系;组织、协调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

  省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的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

  省国资委:参与国有资产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参与国有资产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省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旅游行业,包括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工作经费。

  省商务厅:参与商贸流通行业、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指导、协调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和课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全省经营性水路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和经营性港口(除海事、安监等部门职责范围外)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渔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水务厅: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协调各市县文体局对文化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各类新闻媒体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科研院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省总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承担事故灾难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海南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大海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台、海上搜寻救助及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组织指挥;承担重大生产安全等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武警海南省总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需要,负责调集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农垦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海南电网公司: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国家在琼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琼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负责协调。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应急办、省安全监管局及省直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有利的前期保障。

  2.5 应急专家组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应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对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等。

  2.6 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工业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

  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及省应急办。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全省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驻琼和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琼企业、省属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应急办报告,同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事故情况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全监管局、省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的资料,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 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

  3.3 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通过省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心等公共信息平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全省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当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事发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与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通报,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省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做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1)对事发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

  (4)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5)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等。

  4.2.3 现场指挥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中央驻琼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八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等。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订,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监测评估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4.2.5 社会动员

  (1)事发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4)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时,省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4.2.6 监测评估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省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4.2.7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故灾难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周边省(市)应急力量支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应迅速通知省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4.3 一般、较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及时处置。省有关部门按事故灾难类别予以协助和指导。

  4.4 信息发布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故发生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5.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市县政府应当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保、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还应当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省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灾难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应急办和省安全监管局。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注重抓好全省各级应急平台实战功能的有效运用。建立和完善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省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应急平台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事故灾难现场移动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部门、本市县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委会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做好向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6.2 队伍保障

  省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事故、城市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协助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的抢险救援工作。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省各级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掌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必要时,请求驻琼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3 物资装备保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建设;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征调。

  6.4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受伤人员入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等。

  6.6 生活与避难场所保障

  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全省各级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7 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6.8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政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工作经费中列支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应急预案编制、事故调查以及安全生产培训、预案演练、装备工具购置等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公共设施保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公共设施水、电、油、气的防范保护。组织工程抢险队伍,确保水、电、油、气在应急行动及应急结束后能够正常运行。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 公众信息交流

  (1)省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6.11.2 培训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全监管局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11.3 演练

  省安委会负责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应急预案的演练。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12 监督检查

  省应急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13 沟通与协作

  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监管局应建立与其他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的经常性联系,尤其是邻近省(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应急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应急交流与合作。

  7附则

  7.1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省政府,经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有关部门实施。

  省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送省安委会备案。

  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分别报省政府备案,并分别报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民航机场、旅游、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包括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重特大事故等。

  7.4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响应、等级分级标准

  7.4.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市县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5)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4.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等级分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预案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发布的《海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2〕158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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